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进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整体提升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办学水平,切实提高教师培养质量、促进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的有序、高效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以下简称提质计划)由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司)统筹组织,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教师基金会)共同参与,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马云基金会)捐赠资金,旨在“十四五”期间支持不少于 30 所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薄弱师范院校,整体提高师范教育办学水平,为欠发达地区培养高质量基础教育教师,为乡村教育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人才支撑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提质计划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形成有效协同。重点加强薄弱师范院校人才队伍、学科专业、基础教育服务能力、学校管理与发展等方面的建设能力。
(二)部委引领,社会参与。统筹地方政府、高水平师范院校、社会力量,为薄弱师范院校发展提供政策、专业、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三)一校一案,特色发展。制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提质方案,支持薄弱师范院校聚焦师范主业,促进师资队伍层次提升、结构优化和学科专业特色发展,整体提升办学水平。
(四)协同提升,合作共赢。发挥不同院校学科、人才等优势,促进各院校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提质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下设专家工作组和项目执行组协调各组团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决策机构。成员由教师司、教师基金会和马云基金会三家单位指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提质计划整体实施与管理;协调、决策提质计划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审定重点支持薄弱师范院校名单、组团安排及各组团提质方案;制订提质计划工作机制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提质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专家工作组(专家组)为咨询机构。成员由各牵头高校代表、教师教育相关领域专家、财务管理专家、项目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受管委会委托,评议、遴选重点支持的薄弱师范院校;审议各组团提质方案;检查、评估提质计划推进情况;研究提质计划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承担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项目执行组(项目组)为执行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教师基金会秘书处。成员由教师司、教师基金会和马云基金会三家单位指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提质计划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沟通交流;管理项目经费;协调项目进展;组织相关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承担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安排与实施
第八条 总体工作安排。“十四五”期间协调高水平师范大学以组团形式,在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人才引进、学科专业建设、基础教育服务能力建设、学校规划与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对遴选出的薄弱师范院校进行重点支持,促进学校间管理、课程、平台、专家等优质资源共享。
第九条 组团发展模式。以组团方式建立师范院校协同发展机制,按照“1+M+N”的原则组建 10 个组团,每个组团内由 1 所高水平师范大学牵头,3 所或以上参与帮扶师范院校(M)参与,共同支持 3-4 所重点支持的薄弱师范院校(N)。
第十条 牵头高校职责。建立并主持本组团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在对组团内各院校充分调研、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本组团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内部工作机制等;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资源调配,建立工作沟通、教学科研、资源共享等机制,促进组团内部各院校之间的横向、多维交流互助。
第十一条 参与帮扶高校职责。在牵头高校的指导下,会同组团内院校制定组团方案及工作计划,并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发现并研究工作中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对于需要组团内统筹的问题,提请牵头高校协调。为每一所薄弱师范院校确定 1 所重点联系院校(原则上为 M类院校)。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地方薄弱师范院校的遴选标准。
(一)高举师范大旗,坚守教师教育主业。原则上为本科层次师范院校。开设有相当数量的师范类专业,培养较大规模的师范生。
(二)长期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陆地边境县等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学校培养教师。考虑国家教师教育区位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学校位置相对偏远。
(三)办学条件薄弱、办学环境困难、办学水平较低。培养层次不完善,无教育类硕士学位授权点或数量较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较为薄弱,师范类专业高级职称、博士层次专任教师占比较小,高层次人才缺乏。
(四)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学校所属省(区、市)、所在市(地、州、盟)在经费投入、政策支持、协调机制等方面有明确的支持举措。
(五)综合考虑教育部已部署的、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对口帮扶的地方师范院校。
第十三条 薄弱师范院校遴选流程。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标准推荐候选院校,通过前期调研、形式审查、专家评议等环节,确定重点支持的薄弱师范院校名单。
第十四条 确定组团安排。结合已有的高水平师范院校帮扶地方师范院校关系,综合考虑地域、学科特色等情况,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确定组团安排。
第十五条 制订提质方案。各组团根据薄弱师范院校申报时所提出的需求,通过学校走访、实地调研、共同论证等方法,制定各组团工作方案和各院校提质计划,一组一案,一校一策,统筹资源,推进实施。
第十六条 方案审定及工作推进。专家组对各组团提质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各组团修改方案,经管委会审定后,按计划推进工作。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沟通问题,交流经验。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定期指导。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各组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入校检查、调研指导,收集各组团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政策咨询报告及建议,供管委会参考。
第十八条 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在提质计划中期、终期,分别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科学评估各方工作开展情况
及实际效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提质计划所需资金由马云基金会捐赠,由教师基金会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原则统一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教师基金会建立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机制。按组团报审组团总体预算及年度预算,经专家工作组评议、管委会批准后,教师基金会按照批复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按期、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提质计划的经费主要用于薄弱师范院校的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等方面,支出内容包括:补贴、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监督审计费、绩效评估费、课题研究费、日常办公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查及监督机制,确保捐赠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项目要求和捐赠方意愿。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三条 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教师司负责提质计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家组对提质计划实施进行跟踪指导,对实施成效进行周期性评估。相关高校和相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提质计划实施的统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项政策支持。教师司负责协调教育部相关司局在内涵建设等方面对参与提质计划的基地院校进行支持;支持参与提质计划的院校建好一流师范专业;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对参与提质计划的院校进行支持;支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相关管理人员到薄弱师范院校挂职交流。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地方支持责任。薄弱师范院校所属省(区、市)、所在市(地、州、盟)应明确对该院校在经费投入、政策支持、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支持举措。加强提质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在干部教师挂职交流、校地协同提升基础教育水平等方面进行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相关院校参与提质计划情况纳入对院校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多种渠道加强经费支持。探索多方共同投入的经费支持机制,重点支持薄弱师范院校建设。教育部鼓励支持社会公益基金向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捐资,支持提质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平台。项目遵循“安全稳定,责任明晰,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简洁易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用于处理项目的方案申报、合同审批、信息公开、汇报沟通、活动展示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协调各类媒体,宣传报道提质计划推进过程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对优秀组团给予奖励,鼓励专家组及相关人员,撰写相关文章,宣传、解读提质计划的内容及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提质计划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